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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传[2001]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3
实施时间: 2001-1-3
失效时间: 2001-4-27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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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过2000年一年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本着在试点的基础上摸清情况,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省委五届第145次常委会议于2000年11月17日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农村税费改革在我省全面推开。
  因取消屠宰税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征收屠宰税。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工作,各市地方税务局一定要把停征屠宰税的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基层征收单位,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州顺利实施。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文号:冀地税发[2001]43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1-4-27
实施时间: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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