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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消费税个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2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8
实施时间: 2004-1-18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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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江淮牌轻型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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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 京国税函[2003] 200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