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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军区后勤部关于推进驻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后战字[2004]8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11-8
实施时间: 2004-1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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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后勤部、衡阳后勤保障旅: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2]20号文件精神,2000年7月,湖南省委、省政府为支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与省军区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驻湘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湘发[2000]17号);2002年11月,湖南省政府和省军区又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驻湘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湘政发[2002]3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些文件精神,确保驻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健康稳步推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饮食保障。各级职能部门要为军队饮食保障改革提供有利条件。要协助部队,通过招、投标或其它方式,引进社会力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部队各级机关食堂实行保障社会化后,在2005年底前,其内部人员就餐及内部接待部分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营房保障。将营区内水、电、气使用等费用收缴全部移交城市公用事业部门管理,实行水、电、气分户计量,由经营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移交前,水电气设施需要改造的,当地公用事业部门应积极配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用事业部门可只收取材料和人工费,免交所有专业建设费、配套费和部门管理费。部队生活区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地方物业管理企业纳入市场化物业管理,部队原有的营房维修机构的职工,与军队脱钩,随同移交。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把驻地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计划,为军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或以优惠价格提供建房土地。军人和军队职工的住房要逐步由社会提供,军队干部按地方公务员同等条件,军队职工按事业单位职工同等条件购买驻地经济适用房。
  三、关于医疗保障。军人医疗原则上按军队现行划区由军队医疗机构予以保障。对远离驻军医院的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并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予以适当优惠。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
  四、关于油料保障。部队的油料供应,可与驻地中石化所属石油公司协商,采取代运代储代供的方式进行保障。其代储代供的油料,各地中石化公司不体现销售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中石化公司在申报纳税时,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军队内部领油指标证明文件,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代供油料数量从代供加油站税控机读数中予以剔除。
  五、关于职工分流安置。各级职能部门积极协助驻军完成每年分流职工5%的任务。人武部年满45周岁以上的职工交流到地方安排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军队分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其他优惠政策。军队分流安置的职工以及人武部的职工按政策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其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其他由当地财政供养的职工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收回安置。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是减轻国家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机制,狠抓已有政策的贯彻落实。要把支持这项改革作为自己应尽的职责,为军队改革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驻湘部队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密切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加强军地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在政府各部门的具体指导和支持下,学好政策,用好政策,创造性的抓好改革,确保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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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游客)   2013年12月24日
这个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