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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4年度第一批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经资源[2004]3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3-31
实施时间: 2004-3-3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7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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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认定湖南省新宁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53家企业生产的58项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享受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由省经济委员会颁发认定证书。现将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得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持认定证书和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有关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证书认定内容和减免税操作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获得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细则》规定,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市经委和税务部门报告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二),并于认定证书到期前3个月办理重新认定申报手续。
  三、企业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获得的减免税款,要专项用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
  各级经委、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企业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综合利用达不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上述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复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认定证书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举报电话:省经委:0731-2213807;省国税局:0731-5554227;省地税局:0731-5608445。
  附件1:湖南省2004年度第一批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略)
  附件2:____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年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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