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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2]63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4
实施时间: 2002-4-24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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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7号)规定:“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经市政府批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我市停止征收屠宰税,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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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01] 2001/3/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 200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