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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1]151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4
实施时间: 2001-9-24
失效时间: 2008-6-25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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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队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军队企业中移交北京市的军队农场和军队马场,原享受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到所属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期限定为五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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