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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邮政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劳社发[2002]16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审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0-1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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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组织建设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基金管理好坏,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监督工作是否得力,直接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和实施。近年来,由于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基金运行各环节缺乏监督,我省在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些老的违纪违规问题尚未得到全部解决和纠正,新的违纪违规现象还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违纪违规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防止滥用权力,确保基金安全,切实保证支付。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尽快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选配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基金监督队伍。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社会监督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专业人员作为社会保障监督工作联系人。
  二、认真贯彻国家七部门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
  (一)明确职责,加强协调,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规范有序
  县级以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 金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统筹地区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
  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制止和纠正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监督社会保障基金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向社保监委会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情况,各部门所属经办机构要定朗不定期向社保监委会报送基金管理运作情况及内部监督管理情况,下一级社保监委会要定期不定期向上一级社保监委会报送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基金运行各环节的全过程负有行政监督职责,财政、审计、地税、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各级行分别对基金运行某一环节或几个环节,按各自职能实行专业监督。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基金运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内部有关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质量
  要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对账制度,认真清理多头开户,全面实行全额结算、全额拨缴办法,所有社保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分类建账,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要规范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合理分配补 助资金,并按要求分配到县(市)、区,确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要加强基金监督管理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机构财务人员素质。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能上岗,对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财务人员,予以调离。
  (三)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杜绝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
  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和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税、邮政部门、人民银行各级行按照各自职能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补助、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含电子数据)实施检查,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属于挤占挪用基金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法规的要移送监察机关,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严重违反社会保障基金财经制度和纪律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于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且隐瞒不报或查处不力的市、县和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制度,规范监督工 作有关程序
  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协调、统一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省级各部门开展全省性的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1-2次,应于年初将检查计划报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于检查结束后 3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备案。已做出的检查结论能满足其他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该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规定和部门特点,针对各自监督的范围,制定严格的监督工作制度,明确监督内容,依法规范监督行为,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同时要根据社保基金不同的性质和管理运行形态,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重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障各类经办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评估,预防基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制度,开设监督举报电话或利用其他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受理或接受转办的案件,要认真落实,重大案件应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办理。
  四、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经办机构内部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及时对账和传递数据或凭证,确保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和及时划转拨付;要实行社会保障信息公示制,定期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欠费情况;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和发放情况;社保基金结余情况,结余基金的存储点分布情况,结余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等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建立社保基金相关财务报告、统计报表的按期报送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要建设好社保信息网络,建立参保人员和企业参保缴费情况信息库、个人账户数据库、基金管理数据库,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提供基础性条件。
  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各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核算。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要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与收入户、支出户账账相符。要加强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审计。
  各级地税征收分局要将按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缴人国库,不得滞留、挤占。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向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报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各级邮政储汇局要设专人管理代发养老金业务。要认真核对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发放核定表,要按照就近开户、就近领取的原则确定邮政养老金发放网点和发放方式。要建立养老金划款审批制度,部门领导负责对每月养老金划款审核监督。要加大稽核力度,定期不定期对所辖地区的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五、落实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经费,为加强监管提供可靠的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社会保障各类经办机构必要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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