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2年度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
发文文号: 湘经贸资源[2002]53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9-17
实施时间: 2002-9-1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属大中型企业:
  根据《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2002年度第二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27家企业生产的39项产品进行了审核,认定湖南淑浦江兴有限责任公司等25家企业生产的31项产品符合享受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现予公布,并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认定证书(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一)。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得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提高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申报手续,持认定证书和有关材料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及审批权限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未按《细则》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未获认定证书的综合利用产品及企业,税务部门不得受理其减免税申请或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本批获得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2002年元月1日始,到2003年12月31日止。部分产品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年限按认定证书和本通知附件一中注明要求执行。
  四、获得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细则》规定,于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经委和省经贸委报告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二),并于2003年9月底前办理重新认定申报手续。
  五、各级经贸、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认定的综合利用企业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综合利用达不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及时报告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复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认定证书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举报电话:省经贸委:2212050;省国税局:5554227;省地税局:5608445.
  附件(略):
  1、湖南省2002年度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第二批)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年报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2014年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 2014/12/1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 皖国税函[2008] 2009/1/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龙达建材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 厦国税函[2006] 2006/11/1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管理若干 闽国税发[2003] 2003/9/1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1/5/3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闽地税发[2009] 2009/4/27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 2019/1/2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 苏国税发[2009] 2009/2/12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 工信部节[2015] 2015/7/3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厦经环资[2011] 20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