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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屠宰税后有关票证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2]2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4
实施时间: 2002-5-14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1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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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湘财税[2002]18号)文件精神,对于取消后的屠宰税票,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收票证管理细则》有关规定于6月30日以前进行清理、销毁。各市州局负责本级库存票证的销毁工作;县级局对已发出的票证要全面清理收回,造册登记统一销毁,并将销毁的情况报上级局备查。同时,要做好销毁后的票证账务处理和报表的编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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