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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预[2002]2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2-3-26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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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6号)精神,做好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我省境内按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规定的所得税跨地区分享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以及省电力公司、长沙卷烟厂、常德卷烟厂、郴州卷烟厂、零陵卷烟厂、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省信托投资公司、省内高速公路管理局(处)和投资高速公路的企业(含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跨地区分享企业名单所列证券公司之外的证券投资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省共享收入。2002年中央和省各50%;2003年中央60%,电40%;2004年及以后年度分享比例另定。
  (三)除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省与市州县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和市州县财政。中央、省和市州具体比例为:2002年分别为50%、15%和35%;2003年分别为60%、12%和28%;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市州与县市区的分享比例由市州自行确定。
  二、预算科目根据所得税收入的变化情况,财政部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04类“企业所得税”、第05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第07类“个人所得税”等预算科目进行了修改。我省已以内部明电《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财政部〈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修订部分的通知》(湘财传[2002]1号)下发各市州(具体见附件二),请各地税务部门、银行国库和财政部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进行财政收入统计时,统一按修改后的科目执行。
  三、缴库
  (一)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未设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凡实行总机构集中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凡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征收的税款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凡按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其缴纳的所得税实行跨地区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先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部分所得税的,预缴部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对缴入中央国库的地方应分享部分,由财政部按确定的我省所得税分配系数,按月分科目向中央国库开具划款指令,中央国库根据财政部指令下划资金,并将分科目清单通知省国库,省国库收款后,根据中央国库的划款通知和分科目清单,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应款、项科目办理省级收入入库。由于这些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必须先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并上划中央总金库后再由中央划分给各省市(区),税务机关在开具企业所得税缴款书时,其缴库书的“预算级次”栏必须填明“中央级”,“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应严格按湘财传电[2002]1号文件规定,填清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必须填写“项”级科目的代码和名称。
  (三)企业上缴的中央、省共享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企业未设分支机构,或虽设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中央、省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
  2、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并采取集中纳税办法的,其企业所得税缴库,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后,按规定的中央、省财政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税款的,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征收后,按中央、省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中央和省国库。
  (四)企业上缴的中央、省、市州县共享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企业未设分支机构,或虽设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中央、省、市州县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县国库。
  2、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并采取集中纳税办法的,其企业所得税缴库,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后,按规定的中央、省、市州县财政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和当地市州县国库。
  (五)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和市州县国库。
  (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下列办法缴库:
  1、中央独享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中央与省级共享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和省分享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省国库。
  3、中央、省、市州县共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便于银行核算,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市州县国库。
  (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办理缴库。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每笔税款填开一份缴款书。对各级财政共享的所得税,缴款书“实缴金额”栏按每笔所得税款的总金额填写,不填各级财政分享的具体金额,但“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以便银行国库部门划分各级财政分享的收入。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征收“所得税”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的,按税款全额填开一张税收通用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修改后的预算科目,直接填写最细化的科目名称和代码,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应填写“项”级科目名称和代码,确实难以分清“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的,可选择适当的“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填列,不得省略:“预算级次”栏按各级财政分享比例直接填写:“收款国库”栏直接填写办理该项税收入库的当地国库名称。
  2、征收“所得税”使用通用完税证的,通用完税证上先按税款全额填开,然后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汇总缴库,税收汇总缴款书的填写与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同。
  四、退库处理
  (一)按照中央所得税改革方案有关规定,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办理税收退库的,原则上按中央、省、市州县各级分享比例,从入库的预算科目中办理收入退库,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需作收入退库处理的,100%按原入库科目从中央级收入中办理税收退库。
  (二)改革后所得税技术性退税,如“汇算清缴结算退税”、“误收退税”等,以及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预算级次,按原入库预算科目办理退库。
  五、其他
  (一)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二)银行国库部门在进行所得税入库会计核算时,也应按最细化的科目核算,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应核算到“项”级科目。
  (三)各市(州)与县、乡所得税分享比例确定后,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待省、市(州)、县、乡分享比例全部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人行长沙中心支行联合通知,部署全省在同一时间内统一进行帐务调整,以确保帐务不乱。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下发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有冲突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文到之前已入库的所得税,凡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请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
  1、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统一由税务部门填制更正通知书,经银行国库部门核实后更正。
  2、银行国库部门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3、银行国库部门在办理库款划分、报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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