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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6]23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30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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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什邡卷烟厂和成都卷烟厂生产的“国宝[软红运)”等9个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59号)规定,对你市成都卷烟厂生产的“五牛[软盒黄)、娇子[精品)、娇子[红新)”牌号的卷烟,自2006年8月1日起按以下核定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消费税。
  企业名称 卷烟规格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五牛[软盒黄) 25.35[62+22)全包装 17.81
  成都卷烟厂 娇子[精品) 24.5[60+24)硬盒翻盖 235.73
  成都卷烟厂 娇子[红新) 24.5[60+24)全包装 86.21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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