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国税发[2003]3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2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3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陕国税函[2002]238号),由县(区)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审批。
  二、凡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型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由县(区)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审批权限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8号)执行,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和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企业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上述金额以下的,按照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权限审批。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型企业,经县(区)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条件的,由县(区)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自批准之月起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商贸型企业,除可以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中最优惠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几项税收优惠政策重复享受。
  四、其他有关税收事项,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皖国税办[2003] 2003/4/2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 京建法[2011]22 2011/12/1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 赣地税发[2003] 2003/3/4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粤财法[2009]11 2009/9/11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市财发[2003]29 2003/5/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 黑国税发[2003] 2003/4/1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下岗失业人 深地税发[2004] 2004/2/6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 湘国税发[2003] 2003/3/3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津财税政[2009] 2009/3/2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优惠政策请 陕地税函[2003] 200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