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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民福[2000]2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0-6-9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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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1999年12月底以前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且年检合格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以及从2000年1月1日起,经审核批准新办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均属统一换证的范围。
  二、换证时间:自2000年7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新证书有效期: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底止,有效期三年。
  三、证书换发工作由省民政厅统一部署,各市、地、州民政局具体操作。各市、地、州民政局在完成辖区内各类社会福利企业1999年年检工作的基础上,按规定要求,填报四川省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式样附后),并于今年8月底以前将此表打印一式三份报送省民政厅,以便组织换证工作。
  四、各地要把换证工作和严格清理假冒福利企业工作结合起来,凡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不予换发证书。新证书生效后,税务部门凭据新证书,按照税法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年检和减免税手续。为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稳定和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我省境内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凡未通过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年检认证和检查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新证书实行全国统一格式,民政部统一印制,由省民政厅统一向民政部订购和颁发。旧证书由各市、地、州民政局收回保存。
  附件:一、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发[2000]70号文件
     二、四川省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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