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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云国资规划[2008]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7
实施时间: 2008-1-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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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在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全面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大整治等一系列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各省属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自查活动,采取切实有效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了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但也要清醒的看到由于我省大部分省属企业处于煤炭、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基础脆弱、设施落后、保障程度不高、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安全事故仍有发生等。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职工的生命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8年开始实行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相关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加强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企业;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对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资产安全和企业生存。能不能保障安全生产,是衡量企业负责人是否真正贯彻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各省属企业要充分认识目前我省省属企业在快速发展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强化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按照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企业责任制的落实、安全资金投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等。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督促其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情况等。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省属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报告、伤亡事故报告、事故处理等制度。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能。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省属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建立,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完善和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层层分解指标,使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严格目标考核标准,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各省属企业要坚持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增强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系统。尤其要做好生产经营一线的预警工作,从预测、预警、预防三个方面入手,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建好事故防范的“防火墙”。加强风险评估工作,确保风险评估涵盖各重要生产环节和阶段,并针对重大危险源,明确管理目标,制定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有效运转,提高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做好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搞好联动演练、演习,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确保迅速、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六、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省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对安全生产设施要精心设计,并应严格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切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户核算并应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加大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七、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应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省属企业还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要报省国资委。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企业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有关批复要及时转送省国资委,并如实报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送省国资委。
  八、国资委履行检查督促职责
  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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