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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牧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2]11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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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牧业税的通知》(内政发[2002]8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政府决定在“十五”期间实行牧业税暂时减免政策,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减轻农牧民负担,确保农村牧区社会稳定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减免原则和减免范围执行,严格减免税界限,真正做到依法减免,依率计征。
  对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依法征收牧业税。一是对超载过牧的养畜户的超载牲畜,按照盟市政府公署确定的标准,依照规定征收牧业税及附加;二是对非牧民在农牧区饲养的牲畜,要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实,对经核实确属非牧民饲养的,严格按规定登记、造册并依照牧业税征收办法的规定,征收牧业税及附加。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财政、畜牧部门的密切配合,认真搞好牧业税减免的核查工作。对核查的牲畜要进行登记造册,对该免征的牲畜要依法予以减免,对该征税的依法征收。
  三、大力开展减免牧业税的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治区党委、政府采取减免牧业税的目的和意义,让广大农牧民真正认识和理解党和政府对农牧民的关怀。要使这项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和确保农村牧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减免政策落实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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