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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17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7
实施时间: 2003-8-27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6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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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信费用,可凭有效凭证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对纳税人以定额包干形式发给本企业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的通信费用,可以在月人平(以上特定人员的平均数)200元范围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情况从以上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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