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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代扣代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计字[2002]1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6
实施时间: 2002-3-6
法规类型: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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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为严格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2年1月1日起,严禁各级国税机关提取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如因未接到《通知》已提取手续费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确定代征人和委托代征的税款,不得擅自扩大代征范围和超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否则,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财务部门设立专用帐户,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按《通知》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和报表,填制或汇总填制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每年随年度财务预算一并逐级上报区局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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