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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提取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字[2001]3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9
实施时间: 2001-10-19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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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要求明确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提取范围。现通知如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翻印发[1998]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除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外,其他贷款(含抵押、质押贷款)均可提取呆帐准备金。以前与此文件有抵触的规定应予废止。今后如有政策变动,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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