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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7]17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1
实施时间: 2007-6-1
法规类型: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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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绘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我区税源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由此产生的税金对一个地区的税收总量及变化形势能够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纳入重点管理的企业。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监控标准的企业称为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企业,达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控标准的企业称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以征收管理软件、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使用重点税源监控软件,目前使用TRAS系统(即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对全区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实行扁平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源管理实际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思想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数据为基础。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成立重点税源监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当地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局领导担任组长,计统部门牵头,税种管理部门、征管部门、稽查部门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统部门,具体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负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局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员(以下简称税收管理员),由各地上报区局。区局计统部门直接对税收管理员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保证全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重点税源监控实行扁平化管理,税收管理员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直接对区局负责。区局负责对税收管理员采集重点税源数据上报、税源分析等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当地地税机关负责税收管理员的人事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各地地税机关要将税收管理员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列入当地岗位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所在单位要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的资料、软件使用的移交工作,由市局计统部门上报区局审核后确定。
  第三章 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监管范围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标准按每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为依据。区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标准为:原则上按上年缴纳各项地税收入(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务考核口径的收入)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指帐证健全的纳税户,下同)。该标准为临时动态标准,在税收总量占全区税收总量的比例不足以影响整体税收形势的时候,由区局依照税源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及时调整。年缴纳地税收入达 30万元以上(包含30万元)的非生产经营单位或一次性税源的企业,由各市局计统部门审核后报区局明确是否列入区局管理监控范围。
  第十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于每年年初进行。由市局计统部门按上年实现的地税收入达到监控标准的企业下发给各征收单位的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经市局计统部门审定后上报区局确定。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一经确定,年内不得取消。当年新达到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纳税人,报经区局确认后,在次年的数据库中纳入监控范围。
  第十一条 为了监控系统数据完整,除新办企业外,在上报本年数据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数据。纳入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单位,其年度入库税款连续两年达不到建库标准的,由税收管理员报告区局计统处,由计统处在第三年予以剔除;为保证同户比较,发生关、停、破产、注销、合并等导致税源消失的监控企业,报市局计统管理部门审核后在次月报送企业的数据空表,在软件系统的备注栏中说明,经区局同意后,于次年剔除;发生变更主管分局的重点税源企业,由所在税务分局税源管理股上报市局计统部门审核,并报区局计统部门调整。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上报及资料保管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局监控标准的企业进行数据采集,将采集的数据录入重点税源监控软件。并将数据直接上报区局计统部门,计统部门要及时将各基层单位上报的数据整理报本单位领导并通报各部门,同时逐级反馈各基层单位,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报表体系和上报时间
  (一)报表体系:
  1·《企业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报送,部分年初没有数据的项目,可随数据取得月份补充填报;年内可随时调整变更事项和纠正差错。
  2· 《税收信息月报表》:除 “企业财务核算和报表期”为 “(2)独立核算按季报表”的企业可以按季填报外,其余均应按月填报本表。企业所得税指标按月或季填写报告期累计数;其余各类税收指标和附列的指标按月或季填报当期发生数,累计数自动计算生成。
  3.《工业产品月报表》:按监控的企业进行月报。该表记录和反映工业企业产品产、销、存和相关税收情况的报表。
  4.《财务信息表》:季报。所有监控企业严格如实按季度填报截止报告期累计数据。
  5.《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季报。反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营与税收情况,当重点监控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某项目首次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填报此表,此表为季度报表,按季填报累计数。
  (二)上报时间:TRAS报表所属期为1、2、4 、5、7、8、10、11月份时,上报总局监控企业的《税收信息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上报区局时间为次月16日前;上报区局监控企业的《税收信息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上报区局时间为次月20日前;如出现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正常时间报送数据资料,专管员可先据实报送各类报表,以保证上报完整性,但要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企业数据资料并上报。
  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时,报送总局监控企业的全部月报和季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 20日前,报送区局监控企业的全部月报和季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 25日前,如出现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正常时间报送数据资料,税收管理员可先据实报送各类报表,但要在季后 30日前补齐企业数据资料并上报。
  第十四条 上报区局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信息的采集范围和标准,按照每年年初发文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采集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工作要求:
  (一) 由重点税源企业通过纸质方式报送的:税收管理员应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首先应用征管信息系统,将征管系统中己提供的数据录入TRAS系统;现有征管信息不能满足重点税源监管信息要求时,再由企业补报缺失信息,由税收管理员将企业提供的相关指标和信息补录入TRAS系统。
  (二) 由重点税源企业安装企业版任务,通过电子邮箱、网络或存入磁盘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由税务机关培训和辅导企业使用TRAS系统填报数据信息。
  (三) 税收管理员要对企业报送的信息与征管系统已有数据进行稽核比对,并刷新分析表检查数据是否异常。要严把“进口”关,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 对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数据收集,原则上只允一个月或季采集一次,企业通过电子邮箱、网络或磁盘等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信息数据的,可视同已报送财务报表,不需按月或季报送纸质财务报表,避免多次采集企业财务、税收数据。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报送税收资料的,企业必须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已报送电子数据的企业,一年只须报送一次纸质年度财务报表。各级地税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对采集的企业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TRAS系统中所包含的报表是纳税人必须向地税机关报送的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重点税源企业未能及时、准确报送TRAS系统中包含的有关报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上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监控范围的企业纳税信息,应包括该企业在国税和地税缴纳的所有税收信息。属于区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在采集《企业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时,属于国税指标的数据信息可以不填报(具体按文件要求填报)。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要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的档案管理,采集的电子信息资料要按月备份,纳入计统档案管理。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自治区、市、县(市、城区)各级地税机关按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区局负责制定全区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布置下级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确定全区重点税源企业名单、税收管理人员名单,编制下发税收管理员代码;负责对全区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全区重点税源管理企业信息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管理企业信息;定期整理、保存和维护重点税源数据信息,保证数据安全;维护重点税源监控软件,负责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及时将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转发下级税务机关;定期对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不定期对税伙管理员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抽查与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市局负责根据全区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制定本市重点税源管理实施办法;负责税收管理员所在单位的目标考核工作;对本市重点税源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本市税收管理员TRAS系统操作、应用指导;根据区局反馈的重点税源数据定期进行税源分析,根据上级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当地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查寻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稽查部门。县(市、城区)税务机关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定期做好当地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收入、税源变化情况的分析;负收对所管重点税源企业进行企业版 TRAS的培训工作;督促税收管理员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征管。
  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对所管重点税源企业进行企业版TRAS的辅导、咨询工作;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应交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缓、欠税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定期测算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纳入本级监管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查寻税负异常企业的有关情况;定期向主管领导书面汇报重点税源企业情况。税收管理员要钻研业务和加强学习,做到“五清一会”,即对管户及相应行业基本情况清楚;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情况清楚;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楚;发票购买使用情况清楚;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楚。会运用计算机软件和相关数据进行税收分析。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职责
  (一)计统部门工作职责
  1·区局计统部门具体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负责汇总、整理、上报税收管理员报送的重点税源数据;负责对重点税源数据进行筛选和分析,发布本级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并管理重点税源数据;按各税种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的监控职责,将重点税源数据分送相关业务部门,并将各业务部门反馈的分析综合;对各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开展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业务培训。
  2.基层计统部门负责审核、整理、上报达到监控标准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负责分析和反馈区局下发的重点税源数据;对照上级发布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对本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将税负异常企业转交稽查部门,对本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各级税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负责提供相关税种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指导;根据计统部门反馈的重点税源数据,开展税源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传递计统部门,同时上报上级税种管理部门。
  (三)各级稽查部门工作职责:负责根据计统部门提供的重点税源分析,对税负异常企业进行稽查,将稽查结果及时反馈计统及有关税源管理部门。
  (四)各级征管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对税收管理员进行业务管理,规范工作行为;对税收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根据计统部门反馈的重点税源数据,开展税源征管质量的分析,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强化征管。
  (五)计算机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对采集重点税源数据的信息系统进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数据信息的分析及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分祈应用,通过对重点税源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掌握税收收入的发展趋势,为组织收入决策服务。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每季要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开展分析。分祈内容主要反映企业的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对本季税收收入增长超过 30%和出现下降的重点税源企业,要求分析变动的具体原因,并将分析报告填写在TRAS系统相应企业的情况说明表中,随当期的重点税源企业数据一同上报;同时将分祈情况报告所在单位的领导。
  第七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重点税源管理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区局负责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不定期通报。通报内容句括:上报时间、监控户数、数据质量、监管税收比重、分析报告优劣等情况。各市局、县(市、区)局必须把区局的通报和工作要求作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年度量化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区局对税收管理员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区局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应纳入监控的企业未纳入监控范围、上报数据失实、对税负异常的企业未开展调查等问题,区局将追究相关的单位和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对工作表现好的单位和管理员,区局将给予表扬。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要做好重点税源企业资料的
  保密工作,企业数据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严格按照相关的保密条款执行。出现泄密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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