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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1]3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0
实施时间: 2001-9-20
法规类型: 业务招待费 其他费用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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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申报2001年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内农发银函[2001]150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75号)规定,经审核,同意该行2001年度在完成营业收入133584万元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比例统一提取业务招待费403万元和业务宣传费350万元,分别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该限额。该行在年终决算时,如未完成营业收入计划,应相应核减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1年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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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1年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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