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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0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1]1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1
实施时间: 2001-4-11
法规类型: 业务招待费 其他费用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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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核定2000年各二级分行业务招待费及业务宣传费计划的函》(工银蒙函[2001]3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9]50号)规定,经审核,同意该行2000年度在完成营业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183991万元的前提下,分别按照规定的比例统一提取业务宣传费481万元和业务招待费196万元,调剂使用,不得超出上述限额。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0年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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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0年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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