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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铁路局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字[2001]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15
实施时间: 2001-2-15
法规类型: 业务招待费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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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巴彦淖尔盟、乌兰察布盟、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2000年业务招待费支出申请函》(呼铁财函字[2000]340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7]48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4号)规定,经审核,现通知如下:同意呼和浩特铁路局及所属企业在完成业务收入283225.8万元的前提下,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为86.45万元(见附表),年终结算时据实扣除,对超出限额部分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就地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呼和浩特铁路局及所属企业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审批表
相关附件:
呼和浩特铁路局及所属企业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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