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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直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文时间: 1995-1-17
实施时间: 1995-2-1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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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直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月17日,中国保险公司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安泰经济发展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直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直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管理的政策法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制定全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总公司及企业的一切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独资兴办的金融、工贸、服务等各类企业。
  
  第二章 企业
  第四条 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拥有由总公司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和全部资产为依托进行经济和民事活动。
  第五条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照章 纳税。
  第六条 企业本部的经营管理机构,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及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决定。
  第七条 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领导、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承担总公司投入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贯彻执行总公司有关决议、决定。
  四、拟定本办法规定的需由总公司审定事项的方案。
  第八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非经总公司批准,不得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需经总公司指定的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条 企业对职工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企业、职工双方应签定劳动合同,企业应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有权依照国家政策法规、企业章 程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辞退或开除不合格的职工。
  第十一条 总公司的职工到企业工作或从企业回总公司,必须经过总公司人事部门的批准。从企业回总公司的,其职务(级)由人事部门考核并按规定报批后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人员编制方案及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报总公司批准。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工资人均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
  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使用法定的会计帐册。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往来帐款结算、现金收付等业务,不得以任何名目私立小金库,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财务会计活动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在经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审查、验证、签字后向总公司财会部、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以及相关的附属明细表。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以总公司名义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内筹集资金,若以自己名义筹集,必须经总公司批准。在系统外借款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的净资产属总公司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否则,总公司有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追究行政、经济、法律责任,并追回全部转移、隐匿资产。
  
  第三章 总公司
  第十九条 总公司是企业的唯一投资人,以所有者身份对企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 总公司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为限承担企业债务。在企业经营期间不得抽走资本金,不得偿占用企业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 例》对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企业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审议批准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合资、破产、解散、歇业方案及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二、审议批准企业章 程,决定企业章 程的修改。
  三、决定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工资及在外企业的兼职,确认由企业总经理提名的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七、审议批准企业的人员编制方案及工资总额的预算方案。
  八、决定企业人员的临时出境、长期外派。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对企业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主要目标及计算公式为:
  一、资本余利润率:
  利润总额
  ----×100%
  实收资本
  二、资本增值率:
  资产净额-实收资本
  ---------×100%
  实收资本
  (资产净额=资产总计-负债合计)
  总公司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其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通过与企业签定经营责任书的方式对企业实施目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运用管理部门是总公司对企业实施管理权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代表总公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委员由总公司任命,监事会委员不得兼任企业的任何其他职务,不得领取企业的任何报酬,其职权如下: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企业主要领导人执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加以纠正。
  四、提议总公司召开有关企业重大事宜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在履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时,企业必须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应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决定、企业章 程对企业进行各项管理和监督,不得随意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监督、管理事项涉及总公司其他部门时,应商其他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管活动中,必须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工会用福利基金所办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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