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计划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字[2000]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2-21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9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计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0年1月1日起立项开工的投资项目,暂停征收投资税,暂停办理投资税核税手续。
  二、2000年1月1日前已立项或已开工的项目,仍应按规定办理核税手续。其在2000年1月1日前发生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应按规定征收投资税,并按规定办理结算和清算;其在2000年1月1日后发生的实际完成投资额暂停征收投资税。
  三、凡按规定需办理退税的,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算和清算手续后,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退还。
  四、我省各地制订的投资税征管办法以及代征代扣办法继续有效。各地应严格执行税收调整政策,加强投资项目的结算和清算管理,加大清欠力度,不得擅自减免投资税,确保调整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切实做好投资项目欠税追缴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 冀地税发[2000] 2000/4/19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 津地税二[2000] 2000/5/8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如何计征固定资产投 晋地税特发[200 2000/6/13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津财税政[2000] 2000/2/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 京财税[2000]13 200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 桂地税发[2000] 2000/4/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 京地税二[2000] 2000/5/2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 内地税发[2000] 2000/4/2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 湘地税发[2000] 20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