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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及税款入库问题的通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0]9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8-29
实施时间: 2000-8-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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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呼市、包头市、乌海市、乌盟、伊盟、巴盟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库:
  关于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机构增值税纳税地点、税款分配计算等问题,自治区国税局曾以《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0]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明确规定。但根据各地反映,企业在税款入库和纳税申报运作程序、办法等方面仍存在不规范问题,影响正常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求自治区协调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以自治区国税局与人民银行内蒙古分库商定,税款的划拨由公司拨付给所属机构,改为由公司直接汇人其所属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支库——“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帐户。当天或第二天(一般在每月的8-9日)国税主管征收机关与银行核实后,及时填开税收专用缴款书办理入库手续,不得拖延税款入库时间。办理完毕后,由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将收执联邮寄到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
  各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支库取得联系,主动办理有关开户手续,并将所开帐号通知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以便及时划拨税款。
  二、关于纳税申报问题,分司每月在向呼市国税局所属主管征收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要同时附报《增值税划拨分配计算表》(式样附后);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划拨分配计算表》复印件,在每月10日前分别寄送公司所属机构所在地的国税主管征收机关。
  三、呼市国税局所属主管征收机关在微机录入纳税申报数据时,对按照《通知》规定应划拨其他盟市的税款,应依据《增值税划拨分配计算表》作微机录入的手工负数处理;其他各盟市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在受理公司所属机构纳税申报时,应依据《增值税划拨分配计算表》复印件,只把应属本地入库的应纳税额作微机录入即可。
  四、对公司的日常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由呼市国税局所属主管征收机关组织实施;各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公司涉税问题进行查对时,应通过呼市国税局所属主管征收机关办理。
  五、各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有关信息,按照《通知》和本规定的要求,做好增值税的政策管理和税款征收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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