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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全面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3]4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5
实施时间: 2003-3-25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5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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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9号)规定,现对我区屠宰税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区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停止征收屠宰税。但对屠商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应停止征收,仍应按规定征收。
  二、在3月15日桂政办电[2003]39号文下发前已经征收的屠宰税收,不予退还。对2003年元月1日前应缴的屠宰税要追缴入库。
  三、此后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生产、流通或其他环节上再行征收屠宰税。
  四、我局《关于继续做好我区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前屠宰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函[2003]118号)立即停止执行。
  五、鉴于屠宰税的征收管理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希各地在贯彻本通知时认真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如发现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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