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1]8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30
实施时间: 2001-5-30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5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分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1年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办发[2001]33号)第三条,“非试点地区今年仍执行现行的各项农村税费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除北流市、德保县两个试点县(市)外,其他县(市、区)要继续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继续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屠宰税收的问题通知如下:
  1、各地应认真贯彻区党委办公厅和区政府办公厅的指示精神,继续抓紧做好我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2、各地要认真检查当地是否存在着已经停止征收屠宰税的现象,如发现有停征现象的,应予以纠正,立即恢复。
  3、税务部门应密切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宣传区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33号通知精神,促使纳税人继续积极交纳应缴的屠宰税。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既重要又艰巨的重大改革,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希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我区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1] 2001/4/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全面停止征收屠宰税的 桂地税发[2003] 2003/3/2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3/11/18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行农村税费 甘财税[2002]15 2002/5/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厦地税发[2003] 2003/2/2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月1日起继续 冀地税发[2001] 2001/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屠宰税后有关票证处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2] 200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