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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0]7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1
实施时间: 2000-4-11
法规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6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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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计划委员会(计划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为了保证以前年度完成投资额结算清理工作的顺利展开,现就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结算清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方向调节税的结算问题
  (一)各地对所有尚未办理结算清理的投资,均应逐户办理结算工作。
  (二)在办理结算工作时,应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结算。
  (三)对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可按如下办法进行确认:
  l、建设单位会计报表中的“在建工程”。
  2、企业核算帐户中的“在建工程”。
  3、按施工企业定期编制的“工程进度表”再参照同类项目工程的单位面积造价进行估算。
  4、在结算过程中,对纳税人预缴的税款,按其在结算期内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清理,多退少补。
  5、对实行纳税保证金的地方,应结合这次结算工作一并清理。
  二、关于商品房清理和退税问题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开发(包括预售期)期间预缴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各地在清算时应按现行政策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l、税款应退给实际,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2、原则上凭购房证明(发票)、产权证明(产权证复印件或房管所核发的房产证等档案资料)办理退税;对在建期间实行预售商品房其已缴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凭合同或收款收据等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属实后,可办理退税。
  3、对于已预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但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尚未销售的商品住宅,其预缴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可给予办理退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写字楼性质的投资,各地应以项目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结算清理。
  三、关于项目改变投建内容和使用性质征税问题
  (一)在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期之前,对新建项目在建设期内改变投资内容或建成投入使用两年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按其改变后的内容和性质重新确认并征税;但对暂停征收期之后所发生改变使用性质的,则已不属应税的范畴,不再征税。
  (二)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如以零税率或低税申报,而从事应税或高税率的投资)。不论何时发生,一经发现,均按实际投资补税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清欠问题
  (一)在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之前,因经营或其它原因发生停、缓建的项目投资,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停、缓建时止的实际投资完成额计征;若该项目投资发生转让移交并续建的,则由续建单位负责缴纳。
  (二)对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其拖欠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均应按规定的税目税率进行清理。在清理期间,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要限期追缴入库;对个别项目按规定缴纳有困难的,可按《征管法》规定办理缓缴手续。
  五、关于退税的期限问题
  退税的时间按《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办理,逾期不再办理退税。
  六、关于税目税率审定及投资许可证问题
  (一)对计划部门在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以后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再审定税目税率;但为了继续保持对投资领域税收工作的延续和信息收集,各级计划部门及各部门、单位下达的正式投资计划,仍抄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纳税义务人在暂停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后,可凭计划部门当年下达的计划到同级计划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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