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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
发文时间: 1994-12-22
实施时间: 1994-12-22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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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总行于1994年10月21日下发了中银资[1994]122号文《关于发送“代客保值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在各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各行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总行各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中银资[1994]122号文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正式下发,从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总行曾在(94)中电字88号文明确了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符合结、售汇规定的人民币外汇买卖可继续使用930科目核算,对客户确有收汇和付汇要求并必须进行外币间套汇的正常业务及柜面个人有正常用途的小额因公、因私购汇、换汇可继续使用930科目核算。除此之外,对客户保值和投机的外币间的套汇一律使用“933经营套汇”科目核算。为加强各行的外汇买卖管理,有效地控制风险,总行现对933科目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933科目仅限总行外汇资金部曾批准有代客外汇买卖经营权的行和各省级行使用。其他各辖内行发生代客外汇买卖需求时,应立即向省级行询价,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省级行叙做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省级行应及时同总行或有自营权的分行平仓,辖内行委托省级行叙做代客外汇买卖,或省级行向总行或有自营权的分行平仓时,双方应对发交易证实电,并以此作为交易成交的依据。除非有总行外汇资金部授权,各省级行不得在933科目留有任何货币的隔夜余额。
  二、辖内行委托省行做代客外汇买卖或省行与总行或有自营权的分行平仓时,资金清算通过“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科目办理。“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科目下按交易发生行分设帐户,其外币余额一律不计息。此科目各货币的余额不属于计算外汇联行汇差范围,其余额应按月按户名通过联行划转省级行或总行或有自营权的分行。
  三、933科目不同于930科目,各行在办理933套汇业务时,不得向总行收取外汇买卖手续费。
  四、各省级行应在同总行或有自营权的分行平仓后,即将损益从933套汇科目转入本行外汇买卖损益帐。由于外汇买卖损益反映在省级行,因此为调动辖内各行积极性,由省级行同辖内行自定利润分配办法。
  五、各行必须于年底决算日前将分行933科目余额结转为零,有自营交易权限的分行也必须于决算日前平仓,同时按照年终决算牌价计算损益并转入当年外汇买卖损益帐户,来年再重新循环使用交易额度。
  六、会计分录
  设客户买入甲货币,卖出乙货币。
  (一)辖内行与省级行协商成交后,双方对发交易证实电并据以转帐。
  1.成交日
  省级行:
  借:746期收款项乙货币
  贷:933经营套汇乙货币
  借:933经营套汇甲货币
  贷:846期付款项甲货币
  辖内行:(对客户当日起息)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乙货币
  贷:846期付款项乙货币
  借:746期收款项甲货币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甲货币
  如辖内行对客户成交日不起息,则成交时将“824”换成“746”、“846”科目即可。起息日再转销“746”、“846”科目,相应调整“824”科目。
  
  2.起息日
  省级行:
  借:846期付款项甲货币
  贷: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甲货币
  借: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乙货币
  贷:746期收款项乙货币
  辖内行:
  借:846期付款项乙货币
  贷: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乙货币
  借:919代客外汇买卖内部往来甲货币
  贷:746期收款项甲货币
  (二)省级行与总行或其他有自营权分行发生交易时,有关分录可参照上述分录。
  (三)如系统内的外汇买卖属当天起息的,则上述分录中的“746”、“846”科目不用。
  (四)省级行本身叙做代客外汇买卖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乙货币
  贷:933经营套汇乙货币
  借:933经营套汇甲货币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甲货币
  如与客户成交以后起息,则成交日先通过“746”、“846”科目反映,待实际起息时,再通过“824”科目转销“746”、“846”科目。
  七、请各行做好有关工作的安排,如行内资金处设置,请落实专门处室负责933套汇业务,以便总行的管理和联系。此文仅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请上述分行向其辖内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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