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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8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19
实施时间: 2001-3-1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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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重庆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1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屠宰税,并下发了《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紧急通知》(渝府电[2001]1号),市局先后两次以内部明电《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紧急通知》(渝地税电[2001]3号、4号)下发各区县(自治县、市)局。为认真贯彻好市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局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屠宰税的停征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将停征屠宰税的精神迅速传达到所属基层征收单位、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做好停征屠宰税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及屠宰税代征单位、代征人员,从2001年3月1日起一律不得再征收或代征屠宰税,在此之前应征未征的屠宰税暂不补征,也不开展屠宰税的清理检查。对各基层征收单位、代征单位、代征人员3月1日前已经征收屠宰税但还未解缴入库的,要及时解缴入库。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人员代征屠宰税的,应立即终止代征关系,废除或收回代征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
  四、从3月1日起停止使用屠宰税票,各地要对本单位屠宰税票的库存(包括税务所、代征单位)及时进行盘点、核对、结报。作好屠宰税票证停用收回工作,对停用的屠宰税票,暂以区县(自治县、市)局为单位进行封存,市局将对销毁进行监督(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2001年一季度报表中屠宰税票结存数填入“停用上缴”一栏,并于3月底前将屠宰税票证停用清册上报市局计划统计处。
  停征屠宰税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顾全大局,加强领导,共同维护好农村的社会稳定,顺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市局将追究有关局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屠宰税票证清册表(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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