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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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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加强我市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经共同研究,决定正式启动全市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换证指导思想
  此次换证的指导思想是“全面换证、联合行动、统一操作、分工协作、国地共证、方便快捷、信息共享”。此次统一换证后,我市国税局、地税局新办税务登记全面实行“统一办理、国地共证”的办证模式,进行税务登记管理。
  二、统一换证的范围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2月15日前到本辖区所属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本辖区政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2006年12月15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本辖区政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3、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2月15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当在2006年12月15日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三、税务登记表、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税务登记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表分为: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和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三类。
  1、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注册类型填写。
  2、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填写。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写,不包括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三类。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以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除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四、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原国税局、地税局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二)《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一份;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一份;
  (五)纳税人填写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以及单位纳税人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填写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各一式三份;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报送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一份;
  (七)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八)《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毕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
  (九)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个体工商户提供上述1至5项证件及资料即可。
  五、税务登记表及证件的领用和收费标准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所需的表格及证件,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各区局换证户数测算合理的用量,于换证工作开始前送达各区局征管部门。
  (一)按照总局节约资源、减少损失、尽量降低纳税人负担的要求,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需要填写的各种表格,由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免费提供,纳税人也可从网站上下载使用。
  (三)税务登记证件,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正、副本内芯各为3元、副本封皮为4元、正本外框为10元,全套收费为20元。各区国税局、地税局按“谁受理,谁收取”的原则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对2006年1月1日至统一换证之日止已办新设立或者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换发新证(正、副本内芯)时不收取工本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免交税务登记证(包括换证和新发证件)工本费。对随军家属和城镇退役军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6]13号)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区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执行规定,并做好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情况的统计核算工作。
  六、统一换证的步骤和安排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准备阶段:从8月1日起至10月15日为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准备及宣传阶段。主要有: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制定统一换证实施方案,确定换证户管基数,联调换证软件,印制税务登记证,组织培训和共同对外发布换证公告等项工作。
  1、户管确定。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在2006年10月15日前对各自的户管信息进行交流,在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基础上,依据纳税人缴纳流转税的类型来划分统一换证的主承办单位,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税局主承办换证工作,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地税局主承办换证工作。
  原在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地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联合办证中心”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的涉外企业,以目前实际征管的税务机关按上述原则换发税务登记。
  2、软件联调。国税局、地税局按照统一换证、联合办证的业务需求共同开发“国、地税联合办证信息系统”,市局在2006年10月15前进行软件联调,确保国税局、地税局统一使用换证软件,实现资源共享,互通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3、表格印制。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总局统一设计的《税务登记表》式样,按照应换证的户管数量进行印制。本次换证只印制、发放“适用单位纳税人”和“适用个体经营”两类《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三种表格。因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表》使用量极少,市国税局本次换证未印制,区局如需使用可从国税局网站上下载。
  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统一套印“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市局于2006年10月15日前将换证表格及税务登记证件下发各区局。
  4、组织培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组织各区局换证人员进行换证工作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培训的内容:一是明确换证表格的填写方法及要求;二是讲解“国、地税联合办证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三是对“国、地税联合办证信息系统”进行初始化工作。
  5、公告发布。市局国税局、地税局在2006年10月中旬,通过《湖北日报》、《长江日报》、《武汉晚报》新闻媒体和国税局、地税局网站发布公告,对全市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进行连续宣传。各区局国税局、地税局要通过电子显示屏播放、张贴纸质公告、发放《纳税指南》、《换证须知》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告知纳税人具体的换证要求。
  (二)换发税务登记的组织实施阶段:从10月16日起至12月15日为换证实施阶段。具体落实发放及审核换证表格,统一纳税人识别号、换发税务登记证和信息更新工作。
  1、统一发放《税务登记表》。国税局、地税局税务所于2006年10月20日前按照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界定的承办原则将《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各一式三份发放给纳税人,其中,《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发给单位纳税人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由地税部门单独组织进行。
  2、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局、地税局各换证单位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信息系统”,按照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界定的承办原则,确定“换证号”,即同一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识别号。
  3、审核换证表格及资料。国税局、地税局税务所审核纳税人携带的换证资料及表格,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税务所所长在换证表格上审定签章。
  4、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证中心和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按照承办范围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录入或更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信息。
  (三)换发税务登记的验收总结阶段:12月15日至12月2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组织进行换证的收尾和验收总结工作。
  七、统一换证的操作程序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应充分发挥“国、地税联合办证系统”的作用,做到“三传递、一更新”。“三传递”,即国税局、地税局一是传递统一后的纳税人识别号;二是传递换证信息;三是传递更新后的税务登记基础信息;“一更新”即更新纳税人税务登记基础信息。
  (一)发放换证表格
  由税务所按照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界定的承办原则将《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各一式三份发放给纳税人,同时告之纳税人换证期限及换证必须携带的证件资料等。
  (二)确定“换证号”
  税务所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证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国、地税联合办证信息系统”中调取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数据库中的基本信息和税种信息进行比对,确认纳税人的“换证号”,并在《税务登记表》相应“纳税人识别号”处打勾注明。其确定方法如下:
  (1)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赋予的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相同的,以相同的纳税人识别号作为“换证号”。
  (2)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赋予的同一纳税人识别号不同的,若纳税人有“增值税”税种认定,以国税局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作为“换证号”;若纳税人无“增值税”税种认定,但有“营业税”税种认定,以地税局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作为“换证号”;若纳税人既无“增值税”税种认定,又无“营业税”税种认定的,以应缴纳主税种所属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识别号作为“换证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出口企业的“换证号”一律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
  (三)表格审定
  1、税务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审核合格的,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填写栏中填写“纳税人所处街乡”、“国税、地税主管税务局”“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等内容,在“经办人”一栏中签章后,报税务所所长审核。
  2、税务所所长审核纳税人“换证号”后,在换证表格上签字加盖税务所公章,将所有换证表格(各一式三份)交纳税人到各换证点换发税务登记证。
  3、在本局纳税人基础信息库中,存在纳税人账户账号信息的,只需由纳税人报送《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三份;若在本局纳税人基础信息库中,无纳税人账户账号信息,以及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纳税人先到开户银行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再报送《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4、原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由纳税人填写《税务证件遗失报告表》,经税务所审核后,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5、税务所审核纳税人换证资料无误后,收回国税局、地税局旧证件,并将纳税人报送的换证资料作为征管资料保留。
  6、《税务登记表》必须由纳税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单位纳税人和临时纳税人必须由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并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户必须由经办人和业主签章。
  (四)换发证件
  1、国税局、地税局政务中心联合办证窗口、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联合办证中心按照承办原则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负责更新或录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信息,并将上述三种表格退还一份纳税人、一份交税务所、一份由征管部门转交本辖区对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
  本辖区对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信息系统”接收到换证电子信息和《税务登记表》后,应及时核对,并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若纳税人属于本局征管的户管且与本局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同,则直接予以确认,导入相关信息,并向对方税务机关反馈确认信息。
  (2)若纳税人属于本局征管的户管但与本局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相同,则先将其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换证号”后,再予以确认,导入相关信息,并向对方税务机关反馈确认信息。
  (3)若纳税人不属于本局征管,主要为国税局、地税局交叉户管以及国税直属税务分局与地税局涉外管理局管辖范围不一致的户管,应及时将换证信息转发给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征管部门,由后者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
  八、统一换证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实施统一换证既是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需要,也是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合作、协作,促进信息共享的有益尝试。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提高对实施统一换证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统一换证件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互相支持,确保全市换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为稳步推进统一换证和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成立了全市统一换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国税局、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全面负责全市统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区国税局、地税局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实施方案,密切协作配合
  各区国税局、地税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换证工作方案,重点是明确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实施步骤、人员、设备资源配置、审核录入环节管理等相关内容。要做到准备工作充分,组织措施得力,工作有序开展。各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加强衔接配合,遇到问题及时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办法,齐心协力,共同完成换证工作任务,切实提高我市税源户籍管理水平。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国、地税务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电台、网站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大厅,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换证工作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合理安排换证场所和时间,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换证工作量大的区局,要分类疏导,采取多种措施,避免出现大厅拥挤,方便纳税人换证。
  (四)落实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
  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实施换证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通知的规定,规范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写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按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按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要重视信息采集,切实夯实基础,对数据审核录入环节从严把握,确保纳税人涉税基础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进一步巩固税源基础管理工作。
  各区国税局、地税局要结合税务登记证的统一换发,充分利用双方传递的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清税源底数,定期巡查漏征漏管户,及时发现和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特别是在市场经营未按规定换证或办证的纳税人的要逐户查明原因,依法采取措施。换证期间,各区政务中心国、地税办证窗口应正常办公,共同做好联合办理新办税务登记的税收事宜。
  (五)严格收费纪律,降低纳税人负担
  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在换证实施过程中,在换证收费场所要悬挂《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打印收费凭证。要切实落实总局、省局有关降低纳税人负担的要求,正本外框由纳税人自愿购买,远城区区局可只发放税务登记证内芯(正、副本),收取工本费6元。在换证过程中,不得借机进行附带推销涉税书籍等其他与换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市局将严肃处理。
  (六)做好信息反馈和总结验收工作
  各区局在统一换证和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重大情况随时向市局请示报告。各单位应在换证准备、实施、验收等阶段切实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15日、20日定期向市局汇报换证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市局FTP—征管处进行下载及上报《换证工作进度表》)。换证工作结束,各区局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将对全市换证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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