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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资本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企一[2001]20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10-9
实施时间: 2001-10-9
失效时间: 2005-9-21
法规类型: 公司改制的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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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授权经营企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的规定,现将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机关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全过程;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权不悬空、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原则处理好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本与财务间题,防止借改革之名变相转移或瓜分国家资财;避免企业改制中腐败现象的发生。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论证、审核;
  (二)审核企业财产清查结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企业各项财产损失;
  (四)组织产权界定;监管国有资产评估;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七)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其他职责。
  三、企业改制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真做好可行性论证。在学懂弄通企业改制政策前提下,结合企业买际,由企业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作出决定纪要。企业财务部广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此举。对涉及工资、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企业改制时,应对购买方、投资方等投资主体的资信等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坚决拒绝,以避免给企业改制工作带来后遗症,依法保护国家、职工及债权人的权益。
  四、企业改制时要组织力量开展财产清查和核实债权债务,(含或有负债,下同)及时申报财产损失。办理资产评估事项,妥善处理企业非经营性资产。
  (一)企业经批准改制时,要组织财会、技术、物资等部门的专门人员组成企业财产清查组,对企业各项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财产清册,并由财产清查组负责人签字,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等,连同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对于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仲裁或确权。
  (二)主管财政机关借给企业的生活费、扭亏措施费以及财政周转金,企业分类清理后向主管财政机关申报核销、转增资本金或归还处理。企业应依据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核销处理。
  (三)企业的资产净损失或净收入,报经主管财政机关确认批准后,冲减或增加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往来款项应逐户清理核对,按帐龄长短逐户逐笔清理造册后。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区别情况审批处理。
  1、债权人(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下同)主体资格丧失,无法予以清偿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和债权人豁免的债务,应将其付不出去的款项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2、企业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中的债务人(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消亡、法院裁定破产、已停业注销或被吊销执照的,已取得死亡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材料
  的,扣除债务方依法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债权,予以核销,冲减坏账准备金或计人损益。
  3、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时,对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中的债务人(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没有业务往来时间达两年以上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取得合法、有效
  依据已丧失债权法律追偿条件的,企业应追究失职人员责任,扣除责任人员赔偿后的部分,其帐龄在三年以上至五年以内的,按50%予以核销,五年以上的可以全部予以核销。
  4、企业内部职工的欠款,不适用上述按账龄长短确定坏账损失的规定。
  5、企业对外投资,应逐项清理;对取得被投资单位工商登记注销、项目失败等资料,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6、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投资收益工待摊费用、递廷资产等总帐与明细帐、明细帐与入库单须逐项核对,鉴定落实、清理核实后,依照“一贯性”、“配比性”的原则处理。
  (1)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具有完整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经过质量管理机构的检测,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可以确认为损失。
  (2)企业以前年度应提未提固定资产折旧,应计未计划息,一律不再补提。
  (3)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的清理;一按应分回或分国未入帐两种情况,在转制时分别清理入帐。
  (4)企业的待摊预提费用、递延资产,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确属应在当期预提和摊销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预提和摊销;对于不应在当期预提和摊销的;不得在改制前提前处理。
  (5)改制企业评估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资产损溢和经营损益,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续。
  (四)企业改制时,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委托具有资严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对企业(含附属企业、门市部、办事处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技术专利权、特许经营权、特许开采权等帐内帐外全部财产进行依法评估;并按规定报经确认。
  企业资产评估中的资产损失,以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调整帐务,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的,不得调整帐务。
  (五)对债权转股权中采取按帐龄长短等方式实施的以及债务重组的均应坚持“公允价值”原则,进行资产评估后逐户逐笔逐项确定股权金额。债权债务双方对包括债权债务承继、资产债务和人员剥离、价格、股权设置、折股比例等内容订立协议,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金额较大的转报同级政府审批。
  (六)严格划分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一般指医院、学校以及未出售的职工住宅。但企业办的职工食堂、招待所以及举办的“第三产业”,不能等同一般性的非经营性资产,应连同经营性资产一并整体纳入改制资产。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应区别情况进行:
  1、凡愿意纳入改制一并进行的,可随企业改制一并进行;
  2、当地政府愿意接收的,可将相关联的资产、债务、入员一并移交;
  3、具备条件剥离的,应将其相关联的资产、债务、人员、组建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改制企业应对剥离出去的新企业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
  五、企业出售、转让,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声原则,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基础,扣除经批准清偿职工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障的费用、各项资产损失等改制成本后的国有资产,来取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进行。
  六、改制企业职工购买经营性国有净资产实行一次或分次付款的处理:
  (一)一次性付款,经评估机构评估,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净资产,扣除改制成本后的余额,职工可一次性付款购买,购买价可按余额优惠20%,个别情况特殊的,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优惠到30%。
  (二)职工分次付款的,其价格按净资产余额计算,不予优惠。职工应与转让方签订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责任人、期限、金额、资金利息率、付款方式等,由转让方造具名册,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与主管财政机关签订协议。
  七、企业改制办理国有资本变动审批,区别改制的不同形式提交下列所需文件或材料:
  1、关于国有资本变动事项的申请报告;
  2、关于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包括经批准的改制批复、改制方案、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协议;职代会审议决议(含签到记录);双方与债权银行依法订立债务保全协议;
  4、改制企业编制的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含收购方);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改制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离退休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清理结算有关凭据;
  7、涉及职工自愿购买国有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出售办法和职工自愿购买国有股权的申请书。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企业改制后仍属国有性质的,是指改制后仍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有参股但取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其余的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
  (二)企业改制前的内部负债,如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结余或超支,不属于所有者权益,应继续保留在原科目,用于改制后企业职工工资和福利支出的以丰补欠。对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可将原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历年结存的应付工资、应\”若泰利费品迭后的结余,且尚未形成拖欠职工应付工资和福利费则会余部份,可以通过“股权设置分配办法”提交职代会审议后,转为改制后的新企业职工持有,作为职工出资持股。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品迭后的超支,不能抵扣净资产,继续保留在原科目;对结余中,属于企业内部原实施的各种考核办法已考核计发到人,因企业现金周转困难而尚未支付所形成的拖欠职工应付工资和福利费均在原科目支付,予以清偿。
  (三)对非经营性资产(指医院、学校以及未出售的职工宅等)以及按规定提取涉及离退休(职)人员相关费用(合国家规定标准未列入社会统筹的津补贴、医疗费等)等需要移又有部门管理的事项,转让方应与接收方签订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移
  交范围、责任主体、金额、期限、管理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如由改制企业暂时代管的;企业应对代管资产单独建帐核算。
  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其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支计的未列入社会统筹的津补贴按人月平ZO元计算N年,随医疗费一并移交有关部门管理。未移交前,暂由企业代管。
  (四)改制企业以确认的净资产扣除相关改制成本为基础,区别改制的不同形式进行处理。属于购买式兼并和出售的,其购买方购买价低于净资产的。应报出售方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属于改为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国有股权设置、折股比例、出议取份(产权)价格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或转报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集团公司、授权投资主体转让子公司股(产)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集团公司投资损益处理。其它改制企业国有资本转让净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入应及时、足额解缴。
  九、企业改制完成后,应及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及其它相关事宜。
  十、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后的财务会计档案的监督管理及处置,依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改按本通知办理。
  二○○一年十月九日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资[2005]6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9-21
实施时间: 200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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