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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资[2005]6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9-21
实施时间: 2005-9-21
法规类型: 改制 公司改制的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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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积极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54号)等规定,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就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改制方案的论证、审核或审批;
  (二)审核、确认企业清产核资结果;
  (三)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
  (四)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资产损失);
  (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
  (七)市政府授予行使的其它职责。
  二、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其中转让国有资产评估净值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由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企业区别情况进行审批:
  (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其所属子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审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子企业以下(不含子企业)企业改制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集团公司(母公司、下同)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由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审批。
  三、改制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应及时申请产权界定或产权纠纷调处;对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减债意向而未落实债务处置方案且改为非国有性质的,其改制资产处置方案原则上暂缓审批。
  四、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和各种无形资产以及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清产核资结果应向本企业职工公示,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应当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
  整体改制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就如下经济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其清理情况应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且企业应单独形成书面材料随同资产评估报告一并上报审核。
  (一)委(受)托加工材料、委(受)托代销商品情况和费用结算方式;
  (二)企业投资种类、持股比例、实际核算方法和被投资企业经营和资产状况;
  (三)房地产权证办理情况以及权证用途与实际用途的差异情况;
  (四)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手续的固定资产和违章建筑及危房情况;
  (五)已纳入或即将纳入拆迁的房地产及其拆迁补偿情况;
  (六)尚未形成资本公积而在专项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核算的国家资本性拨款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而返还给企业的税收以及拆迁补偿收入等权益性收入情况;
  (七)已产生但未入帐的权益性收入(含或有收入);
  (八)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银行债务和正在办理豁免、重组的债务情况;
  (九)企业资产担保、抵押、质押、冻结、查封等情况;
  (十)备查薄登记的代管资产以及企业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公房情况;
  (十一)其他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事项。
  五、企业改制立项申请批准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改制资产、负债进行评估,不得转移或隐瞒国有资产。
  (一)评估基准日应选择在改制行为批准后的最近会计期末,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原则上应在评估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改制设立的新公司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止一年内有效。
  改制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
  企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不实的,经查实后,其资产评估结果无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企业资产净损失或债务净收入,在核批之前,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核销处理,经确认批复后,相应冲减或增加改制评估基准日的所有者权益。
  (一)债权人(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主体资格丧失,无法予以清偿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和债权人(含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政等政府部门)豁免的债务转增资本公积。
  (二)企业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中的债务人(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消亡、法院裁定破产、注销工商登记并已取得死亡且无力偿还证明、法院裁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等材料的,扣除债务方依法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债权,予以核销。
  按上述规定处理后的企业应收帐款在扣除责任人员赔偿后的部分,其帐龄在三年以上(不含三年)五年以内的,原则上核销50%;五年及以上的,原则上全额核销。
  经批准核销的五年及五年以上债权,由原企业移交给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由原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移交给重庆渝富资产经营公司追收,追收所得的债权净收入作资本公积处理。
  (三)企业对外投资,应逐项清理,对投资收益应全额清理入帐。对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证明资料的损失,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四)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具有完整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可以确认为损失。
  (五)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确属应在当期预提和摊销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预提和摊销;对于不应在当期预提和摊销的,不得在改制前提前处理。
  (六)企业改制时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企业内部原实施的各种考核办法已计发到人,但确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尚未支付所欠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以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也可转为个人投资。
  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应付工资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七)企业改制时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八)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正式转让日之间的期间损益,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与改制后的企业或受让方约定,并在改制方案中明确。
  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正式转让日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间损益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后确认。
  七、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且需计提支付改制成本的企业,其改制成本一般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长病假和精神病及因工致残等特殊人员费用、企业离退休职工费用、职工遗属赡养等费用。
  (一)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总额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规定执行。
  (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应清理安置,其安置费用按现行规定计算。
  (三)退休人员费用包括按规定计提的未纳入社会统筹的津补贴、医疗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人事档案管理费等费用。
  退休人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津补贴按人月平20元计算10年,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医疗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人事档案管理费参照破产企业的标准计提。
  对退休人员中企业自办学校退休教师的补贴费用,按《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212号)、《关于对国有企业自办学校退休教师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渝经企改[2003]42号)、《关于对国有企业自办学校退休教师给予适当补贴的补充通知》(渝国资改[2003]6号)的规定标准暂提12年。
  (四)其他有关费用。
  八、企业应严格划分非经营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是指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医院、学校等公益性机构资产,不包括企业所办的职工食堂、招待所(宾馆)和“第三产业”。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区别情况处理:
  (一)凡纳作改制资产的,可随企业改制资产一并评估和处置。
  (二)当地政府愿意接收的,可通过订立书面协议方式将相关联的资产、债务、人员一并移交。
  (三)既未纳作改制资产,又未移交当地政府的,可交由企业产权(股权)持有单位管理,也可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
  九、改制企业尚未出售的职工住房原则上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未能移交的,暂由集团公司或归口主管部门管理,并由职工按规定购买或继续租住。
  原企业拖欠或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清算补交,其中应由职工缴存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但不得借改制而补提补建。
  十、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后,应依据企业改制方案及时向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集团公司上报国有资产处置报告。
  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应包含企业改制形式、资产评估前后状况、不良资产申请核销额、改制成本以及对所余净资产的处置要求等内容。
  上报国有资产处置报告时应区别改制的不同形式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决议(含签到记录),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协议。
  (三)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申请核销的不良资产分类明细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五)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清理结算有关凭据。
  (七)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经批准扣除改制成本、各项资产损失后的国有净资产需转让的,应按《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渝府令第167号)的规定进行,所涉及的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以及向管理层转让等问题,按国办发[2003]96号文件执行。
  改制所余的国有净资产,不得以债权方式交给改制后的新公司享用。
  十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制国有资本转让净收益由原企业产权(股权)持有单位收取;其他改制企业国有资本转让净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十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企业改制后仍属国有性质的,是指改制后仍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有参股但取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其余的则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
  (二)对按规定提取涉及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费用(未列入社会统筹的津补贴、医疗费)和非经营性资产等需要移交有关部门管理或委托改制后的新企业代管的,移交方(委托方)应与接收方(代管方)签订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范围、责任主体、金额、期限、管理方式、权力和义务等事项。
  (三)企业改制工作完成后,应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完备有关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改制企业前后的财务会计档案的管理,依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五)改制后仍属国有性质的企业,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之规定,结束旧帐,建立新帐。
  十四、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资本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渝财企一[2001]207号)文件废止执行。
  十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十六、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办法。
  十七、市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另行制定。
  十八、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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