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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会协[2008]2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3-6
实施时间: 2008-3-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信息公告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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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1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会决定即日开展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采集的范围
  数据采集的对象包括所有事务所、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采集范围包括我会在行业管理中形成的数据,以及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按照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建设方案要求补录的数据。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通过中注协网站,进入行业系统事务所版和注册会计师版,或直接登录/cicpa/hylogin.jsp。
  二、数据采集工作的实施步骤
  1、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在2008年3月31日前,登录行业系统事务所版和注册会计师版,进入数据采集栏目,对新增加的数据采集内容(基本信息、执业网络信息、走出去信息、奖励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进行录入。
  事务所总所用户名为事务所编号,分所用户名为分所编号,密码均与填报财务报表的密码一致;注册会计师用户名为执业证书编号,初始密码为空。
  2、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录入相关数据的同时,对系统除数据采集栏目外的其他栏目中已有的数据进行核对。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请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www.acc.gov.cn)进行修改;对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缺少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数据,应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我会。
  3、2008年4月20日以后,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可登录行业系统,对其他栏目的相关数据进行直接修改和补充。
  三、数据采集工作的要求
  1、各会计师事务所接到通知后,应将数据采集工作要求及时通知给到本所全体注册会计师,组织实施数据采集各项工作
  2、各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录入的数据进行审核。事务所在审核中,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因病、事不能及时录入的,可指定专人录入;如发现数据不全、不实现象,应及时补充、调整。
  3、为落实责任制,请各事务所指定一名信息员。信息员应全面熟悉和掌握系统功能和操作规程。各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3月15日前将信息员名单上报我会注册部,上报的内容包括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
  4、数据采集工作于通知印发之日至3月31日期间进行,请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按时完成。4月20日以后行业系统数据的修改、补充和更新工作,中注协将另行通知。
  数据采集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会注册部联系。
  联系人:刘荣,电话(兼传真):67031040
  电子邮箱:cqicpazcb@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11号)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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