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消费税个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36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2
实施时间: 2001-6-12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卷烟生产企业未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其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核定。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应调查出企业当年需核定计税价格的老牌号、规格卷烟,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附件3),在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局。
  二、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国税机关应督促卷烟生产企业及时调整帐务,并按新政策规定计算申报应纳消费税(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曲 云烟财联[2000] 2000/8/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 琼国税发[2009] 2009/6/2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海林卷烟厂丙类卷烟计税价格 黑国税函[2000] 2000/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 皖国税函[2001] 2001/6/12
辽宁省国家税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辽国税二[2000] 2000/4/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 浙国税流[2001] 2001/7/2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对84 云烟财联[2000] 2000/8/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对84 云烟联[2000]38 2000/10/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晋国税发[2003] 200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