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3]14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6
实施时间: 2003-6-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0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兰州市、天水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总局5号令)的要求以及全省卷烟消费税培训工作会议上讨论形成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采集点的确定。兰州市、天水市国税局须在6月份按照总局5号令的要求确定采集点。每一牌号、规格卷烟应有6个以上的采集点。对兰州卷烟厂及其天水分厂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由省局按照生产数量确定参与采集的国税机关,兰州市、天水市国税局不同时采集。确定采集点时应考虑到采集数据的全面性和便于开展工作。
  兰州市、天水市国税局应在7月5日前将确定的采集点报省局备案。
  二、上报内容。兰州市、天水市国税局应向省局上报以下表格: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3);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9);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10)。
  三、报送时间要求。对于老牌号、规格卷烟,在每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局上报附件1、7,其余表格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对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在投放市场满一季度后20日内向省局上报附件2、7,依此类推,其余表格于投放市场满一年后20日内上报;对于交易价格变动卷烟,附件3、7、10在满6个月后20日内上报省局。
  四、做好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交易价格变动卷烟的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对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交易价格变动卷烟,兰州市、天水市国税局应按要求向省局以正式报告上报采集的相关信息和情况说明。
  五、省局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列入税政报表的考核范围,并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消费税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在执行总局5号令的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对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公告 2019/3/28
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7/10/1
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 2011/7/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鄂国税发[2003] 2003/6/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 闽国税发[2003] 2003/2/28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试运 2024/8/15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0]13 2001/1/1
杭州市财政局会计处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有关事项 2019/7/31
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 国税函[2008]31 2008/4/18
关于201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 2019/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