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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字[2006]18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6-11-24
实施时间: 2006-11-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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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总工会、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联(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并应将7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同时,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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