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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09]6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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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认真对照《通知》中所列“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逐项排查,彻底清查尚存于汇缴专户的土地出让金并及时划转地方国库;设区市应及时将本地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比例报省财政厅备案,尚未制定的设区市应抓紧时间制定。各设区市应加大对县(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缴库的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力度,各设区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于2010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中央《通知》及本通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各设区市应根据《通知》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的规定,做好2010年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在县(市)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省财政厅汇总。
  三、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和配合工作责任,加强内部协调与沟通,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保障表内数据、表间勾稽关系的准确性,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规定的时间要求按季度及时上报。
  四、各地区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土地受让人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的要求,对新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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