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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委托清理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核销的应收账款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企改字[2003]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8-5
实施时间: 2003-8-5
法规类型: 改制 公司改制的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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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们公司《关于接受处置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请示》(鲁投资[2003]5号)和《关于受托管理国有不良资产的请示》(鲁信控股发[2003]9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由你们承担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核销的应收账款等资产的清理工作。
  在今后的清理工作中,你们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拓展处置渠道,努力提高处置收益率。对接受委托清理的已核销应收账款及处置收益,要单独记账、专户存储、单独管理。要制订相应的处置方法、程序,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要按规定及时向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国资办)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核销的应收账款的移交和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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