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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运作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企改字[2003]1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7-24
实施时间: 2003-7-24
法规类型: 改制 公司改制的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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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省属企业: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避免改革中出现偏差和失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金融债权和其他债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听取专家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改制形式。审计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领导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在企业改制方案实施前,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进行离任审计。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指导企业改制,对企业上报的改制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核,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或备案后实施。属于出售国有资产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要对购买方的资信和经营能力进行认真调查和评估,对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要严格控制企业在改制前对外投资、转让资产,对恶意投资、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由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负责。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与离任审计报告明显不符,应另行指定有关中介机构复核、审定。有违规操作行为的中介机构,将通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资产评估环节的监督,对资产评估结果在公示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准。省属企业改制、出售、转让等产权交易行为,须根据要求到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末根据要求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的变更于续。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财产损失,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移交省有关部门、单位或资产经营公司继收。
  二、落实有关债权,防范金融风险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要依法落实金融债权,改制企业要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落实金融债权的工作。已为债权金融机构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企业财产,改制时必须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防止企业借改制之际悬空、逃废金融债务,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企业申报改制方案和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时,必须同时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债务负担沉重的困难企业,要主动与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合作,积极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通过改制重组盘活企业资产,实现多赢。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维护职工权益,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要做好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有参股)的,给原国有企业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原劳动合同。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重新签订或者变更职工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今后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将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对未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与改制企业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对原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补贴、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应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的补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以及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鲁政发[2003]62号)和省经贸委等八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经贸企改[2003]63号)的规定办理,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改革中要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坚决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对职工身份置换所得经济补偿金,必须经职工同意才能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任何企业都不得强迫或阻挠职工入股;
  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职工在乎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对企业改制重组或破产方案、国有股权转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有条件的企业必须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不具备召开职工大会条件的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补贴、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应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的补助费,以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张榜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党团和工会组织的作用,针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和主动参与改革。企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省属国企改革工作的领导,从确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维护省属国企改革稳定的预案和措施,对影响稳定的各种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要做到提前掌握,事先控制,将各种影响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在萌芽状态,确保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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