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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内资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4]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4-5-25
实施时间: 1994-5-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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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
  近期发现部分市地的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在向境内法人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存有自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扩大税后利润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及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对我省内资股份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内资股份制企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均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内资股份制企业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即:纳税人年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比例税率;年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的比例税率;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3%的比例税率。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在海外发行H股的内资股份制企业减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擅自对内资股份制企业制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五、各市地人民政府应支持财政、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职责,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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