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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5]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13
实施时间: 1995-1-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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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均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考虑到四户省级农口企业(齐鲁制药厂、省农业集团公司、省牧工商公司、省林工商公司)“八五”后两年省财政厅原来对其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或分季预缴)所得税的办法。在实行新所得税办法后,企业较之原包干办法多缴的所得税款部门,按鲁财预字(1994)第72号文件中关于退税的申请、审批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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