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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旅游局关于启用“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发展旅游事业费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1999]8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旅游局
发文时间: 1999-6-20
实施时间: 1999-6-20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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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旅游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地方税务局鲁财综字[1998]53号通知精神,为规范发展旅游事业费的征收管理,现将启用“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和“发展旅游事业费申报表”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启用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样式附后),是我省发展旅游事业费缴纳人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的专用缴款凭证,自1999年7月1日启用;省地方税务局原印制的发展旅游事业费缴款凭证同时停止使用。
  2.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二、关于启用发展旅游事业费申报表
  凡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和省地方税务局鲁财综字[1998]53号通知规定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的单位,均应按月申报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申报表样式附后),具体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对停止使用的“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凭证”的销毁问题
  对停止使用的“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凭证”,各市、地统一集中到县(市、区)地税部门销毁。在销毁前要按票证销毁清册要素(包括编制单位、开票名称、数量、字别、起止号码、销毁原因、有关人员签章等)认真填写,并以书面形式报县以上地税部门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由票证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各派一人共同监督,按票证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于八月底前将销毁清册层报省地税局备案。
  附件: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票样);[略]
  2.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使用说明;
  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展旅游事业费申报表(表样);[略]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展旅游事业费申报表填报说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使用说明
  一、该缴款书为我省发展旅游事业费缴纳单位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的专用缴款凭证。
  二、“级次”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旅游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财综字[1997]101号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分“省级”和“市地级”填写。
  三、“征集项目”栏,填写缴费人从事经营业务的具体名称,如:宾馆、饭店、旅行社或旅游景点(场所)、索道收入等。
  四、“计征率”分别按经营项目的适用征收率的1%或3%填写。
  五、该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收据(白纸黑色油墨)缴纳单位作缴款凭证;第二联付款凭证(白纸蓝色油墨)缴款单位作支付凭证,开户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白纸红色油墨)财政专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第四联回执(白纸绿色油墨)地税机关存查;第五联报查(白纸黄色油墨)基层征收机关存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展旅游事业费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应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地方税务局鲁财综字[1998]53号通知确定的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缴纳单位申报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
  缴纳单位无论在缴纳期限内有无收入,均应按地税机关确定的申报缴纳期限,向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二、“税务代码”是指缴纳单位在办理缴费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登记证号或微机编号。
  三、“经营项目”栏,填写缴费人从事经营业务的具体名称,如:宾馆、饭店、旅行社或旅游景点(场所)、索道收入等。
  四、“计征率”分别按经营项目的适用征收率的1%或3%填写。
  五、本表由发展旅游事业费缴纳人填写,一式三份,经地税主管机关签章后,第一联(白纸黑色油墨)退还缴纳人保存;第二联(白纸红色油墨)地税会计部门记账;第三联(白纸绿色油墨)地税征收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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