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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工业困难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企[2009]1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经贸委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2-13
实施时间: 2009-2-1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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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改委、劳动保障局、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教育局、水利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帮助我省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成长型、就业型工业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促进江西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工业困难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附件:关于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工业困难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工业困难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帮助我省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成长型、就业型工业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企业缴纳的规费、税收、社保费用采取缓交、减免、补贴等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促进江西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工业困难企业范围界定
  成长型、就业型工业困难企业是指:在江西注册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有三不”(即有市场、有订单合同、有信誉、有效益,不是高污染、不是高消耗、不是高危产业)不减员或少减员并符合以下5个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
  1、2008年第四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开工率不足70%,用电量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年度亏损的工业企业。
  2、2008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比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亏损的工业企业。
  3、2009年一季度或上半年同比出现上述1、2类情况并亏损的工业企业。
  4、2008年和2009年新办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工业企业。
  5、其它特殊困难工业企业。
  二、工业困难企业有关政策
  1、缓交社会保险费用。在确保当地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工业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用,缓交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记录连续计算。缓缴执行期在2009年之内,最长可6个月。缓交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2、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工业困难企业进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执行期在2009年之内,最长可6个月。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支有缺口的市县不执行以上政策。
  享受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缓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009年的下述收费和基金,工业困难企业可缓交。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
  4、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减半或按最低价收取。2009年度内,由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银行部门收取的抵押物贷款评估费也减半收取;不是政府定价的其它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都按最低价收取。
  5、国税、地税部门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工业困难企业,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6、工业困难企业招用了农民工,经劳动部门审批视同下岗再就业的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7、工业困难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政策。
  8、给予工业困难企业房产税50%的减免。减免程序由省地税局委托县(区、市)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9、给予工业困难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减免。减免程序由省地税局委托县(区、市)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10、国税、地税部门对工业困难企业给予延期三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11、小规模工业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经批准前三个季度实行由按月改为按季度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上政策从2009年1月起执行,暂定一年。
  三、工业困难企业申报审批
  1、工业园区内工业困难企业:由工业困难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数据进行核查后报同级中小企业局,并由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中小企业局再将审批后的工业困难企业名单分送税务、劳动和收费主管等部门执行,并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2、工业园区外工业困难企业:由工业困难企业向所在地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经贸委牵头,会同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贸委再将审批后的工业困难企业名单分送税务、劳动和收费主管等部门执行,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3、省属国有工业困难企业:由工业困难企业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并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对申报的省属工业困难企业进行联审,报省政府审批。经贸委再将审批后的工业困难企业名单分送税务、劳动和收费主管等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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