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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海关关于加强进口代征增值税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1]22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7
实施时间: 2001-4-27
法规类型: 海关 增值税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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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收分局、区局;登记分局:
  现将《深圳海关关于加强进口代征增值税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关税[2001]4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核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工作,由各征收分局具体负责。受理海关核查《联系单》(见附件)和核查的具体做法,各分局可参照发票协查的做法进行。
  对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且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的核查申请,由登记分局负责核查并出具有关书面证明。
  二、在对《联系单》所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时,核查有关是否申报抵扣的纳税申报资料的截止时间规定如下:受理时间在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的,资料截止时间为当月纳税申报期最后一天;受理时间在当月纳税期后的,资料截止时间为次月纳税申报期最后一天。
  三、税务机关核查后按以下格式签署核查意见:
  (一)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核查申请,核查意见为:“截止  年 月 日,上述编号为的增值税缴款书已经(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本条中的截止时间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填写。
  (二)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核查申请,核查意见为:“截止  年 月日 ,上述编号为的增值税缴款书所涉单位(个人)  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对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核查申请,核查意见为:“截止  年 月 日,上述编号为  的增值税缴款书所涉单位(个人)  未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四、对海关核查《联系单》和年终后海关提供的退税情况,各征收分局要予以备案,并做好以后的监督跟踪工作,避免重复抵扣。
  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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