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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时间: 1994-6-8
实施时间: 1994-6-8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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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办理业务的行处,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为了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准确、及时、全面地对农业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二、本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所有经批准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农业银行机构。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所用会计科目
  (一)增设“17出口企业结售汇指标”表外科目。该科目核算在本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出口企业,按规定比例提留的用汇指标以及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而使用的指标。使用该科目时,本行应为出口企业设立台帐,出口收汇结汇时,按规定比例提留的用汇指标,记入此科目的收入方;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的实际支出额,记入此科目的付出方;此科目的余额在收入方;此科目按出口企业分设明细帐户。
  此科目的开户货币为美元,如出口企业结汇货币为其他货币,则应按结汇日本行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为美元记帐。
  此科目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分别收入方和付出方汇总后,连同给外汇局的“外汇指标通知单”一并交外汇局,并定期向外汇局和出口企业发送结售汇指标台帐对帐单,保证台帐余额银、企、外汇局三方正确一致。
  (二)为了准确、及时地计算外汇买卖损益,分析外汇买卖盈亏产生的原因,各经办行应于汇率并轨后,在“844外汇买卖”科目下,按外汇买卖的业务种类,分别设置额度户、结售汇户和调剂户进行明细核算。
  额度户核算企业、单位目前持有的外汇额度,经办行以1993年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为企业、单位配汇进行外汇买卖时使用;结售汇户核算汇率并轨后,经办行为企业、单位办理结售汇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时使用;调剂户核算经办行在汇率并轨后,所持有的外汇金额超过或低于上级行或外汇局规定的限额时,向总行外汇交易室或全国外汇交易市场卖出或买入外汇时使用。
  四、结售汇业务所用会计凭证与帐页格式
  (一)“17出口企业结售汇指标”表外科目传票原则上采用“中国农业银行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和“中国农业银行表外科目付出传票”格式一式三联套写而成。其中,一联为登记外汇指标台帐时的记帐凭证;二联为给企业的回单;三联为给外汇局的外汇指标通知单。
  “17出口企业结售汇指标”表外科目的帐页可采用“中国农业银行登记簿(卡)”格式。
  (二)“844外汇买卖”科目及其分设的明细帐户所用传票和帐页格式与汇率并轨前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所用“外汇买卖”科目传票、帐页格式相同。
  五、办理结售汇业务涉及人民币资金往来的调拨、清算业务,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联行往来制度的规定执行。其帐、表、凭证的格式及其使用方法与办理人民币业务时所用帐、表、凭证格式及其使用方法相同。
  六、凡以现有外汇额度配成现汇进行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办法,除须进行明细核算外,其他会计核算办法与汇率并轨前相同。
  七、结售汇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结汇业务
  经办行收到企业的外汇收入时,应先填制“出口结汇收帐通知”套写传票;然后按实际收到的外汇金额,根据结汇日本行公布的挂牌汇率,将外汇金额全额结汇,在扣除银行手续费后,将净额转入出口企业的人民币帐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外币
  或:存放同业款项——××行户外币
  或:其他科目外币
  贷:外汇买卖——结售汇户(汇买价)外币
  借:外汇买卖——结售汇户(汇买价)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出口企业户人民币
  或:其他有关存款科目——××出口企业户人民币
  贷: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结汇时,对于贸易或非贸易项下信用证、托收结算方式结汇业务应同时销记相应的表外科目:
  付出:国外开来保证凭信(信用证项下)外币
  或付出:应收外汇托收款项(托收项下)外币
  对于出口企业结汇业务,经办行须为出口企业设立台帐,根据“出口收帐通知”传票,按出口企业实际结汇金额的50%的比例,填制“外汇指标凭证”一式三联套写传票,凭以为出口企业登记外汇指标台帐,记入以下表外科目:
  收入:出口企业结售汇指标美元
  (二)售汇业务
  企业、单位买汇时,应先填制“买汇申请书”一式三联,经办行接受“买汇申请书”后,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凭证,凡符合售汇条件的,方可办理售汇,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填制有关会计凭证。售汇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企业、单位户人民币
  或:其他有关存款科目——××企业、单位户人民币
  贷: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结售汇户(汇卖价)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结售汇户(汇卖价)外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外币
  或:存放同业款项——××行户外币
  或:保证金——××企业、单位户外币
  或:汇出汇款——××企业、单位户外币
  售汇时,对于贸易或非贸易项下信用证、托收结算方式的售汇业务,应同时登记相应的表外科目:
  收入:开往国外保证凭信(信用证项下)外币
  或收入:代收外汇托收款项(托收项下)外币
  凡在经办行设有结售汇台帐的出口企业,其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而支付的款项,实际支出时,应凭“买汇申请书”第二联,扣减出口企业相应数额的台帐余额,销记相应的表外科目:
  付出:出口企业结售汇指标美元
  八、分行委托总行从外汇交易市场上买卖外汇的核算
  分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凡全天进出口结售汇金额轧差后的净头寸低于或超过总行规定的限额时,应委托总行买入或卖出外汇。
  (一)分行委托总行买入外汇的核算
  1.分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发出的买入外汇收妥贷记通知时,如在总行清算中心人民币帐户上有足够头寸供买入外汇支付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外币
  贷:外汇买卖——调剂户(汇买价)外币
  借:外汇买卖——调剂户(汇买价)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人民币
  2.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人民币帐户头寸不足,需由总行垫付部分或全部买汇人民币资金时,其会计核算如下:
  (1)当分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发出的垫付人民币资金贷记通知时,会计分录是: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人民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垫付资金户人民币
  
  (2)当分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发出的买入外汇收妥通知时,其会计核算与上述有足够人民币头寸供买汇时的核算相同。
  (3)总行垫付的人民币资金到期,由总行主动借记有关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人民币帐户,分行按期补足其在总行清算中心人民币帐户头寸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人民币
  贷:联行往帐人民币
  或:其他科目人民币
  (4)当分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主动借记通知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垫付资金户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人民币
  3.分行按季收到在总行的人民币帐户存款或借入资金利息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存款利息时: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人民币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总行户人民币
  (2)收到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时: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总行户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人民币
  (二)分行委托总行卖出外汇时的核算
  1.分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已卖出外汇的电传或报单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调剂户(汇卖价)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调剂户(汇卖价)外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外币
  2.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人民币帐户头寸有余,需划回部分头寸时,按规定应由总行清算中心发出划款指示,由总行清算中心主动将人民币头寸划回分行,分行收到划回的人民币头寸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联行来帐人民币
  或:其他科目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人民币
  九、总行交易室接受分行委托而买入或卖出外汇或根据全系统当日外汇轧差情况,在低于或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时,从全国外汇交易市场买进或卖出外汇的会计核算方法与分行委托总行买入或卖出外汇时的会计核算方法相同。
  十、总行清算中心在买入或卖出外汇时清算的核算
  (一)分行委托总行交易室买卖外汇时,总行清算中心的核算。
  1.买入外汇时,作外币会计分录如下: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资金处户外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分行户外币
  作人民币会计分录是: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分行户人民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资金处户人民币
  2.分行委托总行交易室卖出外汇时,总行清算中心作的本、外币会计分录与上述分行委托总行交易室买入外汇时的本、外币会计分录相反。
  (二)总行交易室在全国外汇交易市场上买卖外汇时,总行清算中心的核算。
  1.买入外汇时,作外币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同业款项——××境外行户外币
  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资金处户外币
  作人民币会计分录是: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资金处户人民币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人民银行户人民币
  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2.总行交易室在全国外汇交易市场上卖出外汇时,总行清算中心作的本、外币会计分录与上述买入外汇时本、外币会计分录相反。
  十一、经总行授权可以进入当地外汇交易分中心进行外汇买卖的分行,其会计核算方法可比照总行交易室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各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核算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十三、本办法由总行财务会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十四、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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