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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0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房改办字第[2004]8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5-13
实施时间: 2004-7-1
失效时间: 2005-6-3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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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现就2004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4住房公积金年度(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
  1、按照(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200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02元。
  2、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仍按(2002)京房改办字第100号、(2002)京房改办字第364号文件规定审批。
  3、按照京政发[2001]4号及(2001)京房改办字第027号文件和京房公积金中心法规字[2003]22号文件规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限制。
  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确有困难的仍按(2001)京房改办字第016号、11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列支、税收
  1、按照京财建[1998]546号、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在规定基数、规定比例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经审批后超上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支出部分可全部列入成本或费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基数、比例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规定缴存或未经批准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单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费用;职工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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