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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税]发[1997]523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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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区、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下列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并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以及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因有些收费(基金)包括范围较大,《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不便列出细目,故一些收费是按大类列项目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时,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两家联发的有关收费文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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