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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经济专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宁价费发[2005]12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8-30
实施时间: 2005-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会计初中级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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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执行标准的函》(宁财会函[2005]53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了规范我区各类报名考务费,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录用公务员等报名考务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5]65号)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进行了规范,由每科40元调整为50元。经济专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属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一种,统一执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每科50元。
  二、本复函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专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1]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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