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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本级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和核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行]发[2009]756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7-22
实施时间: 2009-7-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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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区直各行政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根据《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工作方案》现将进一步做好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核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07年未进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的行政单位,要重点做好资产清查等项工作:
  1、要按照《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工作通知》要求,尽快开展本单位资产清理工作,为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做好准备。此项工作应在2009年7 月 30日前完成。
  2、凡在2007年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的单位,需在7月30日前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填报有关数据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行政政法处。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3、资产清查审计结束后,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宁财[教]发[2007]849号]和《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998号]的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报送资产核实资料,办理相关审批和备案手续。在办理资产核实审批、备案手续后,依据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建立完备的资产帐和资产卡片。此项工作要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凡2007年已进行了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的行政单位,要重点做好资产核实有关工作:
  1、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宁财[教]发[2007]849号]和《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998号]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和要求,对2007年资产清查审计数据和2007年以来资产新增情况及损溢,以及2007年资产清查中需进行资产损溢核实但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资产损益,按照处置核实的要求,报请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复后,再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2、对07、08年度资产新增数据及损溢情况,依照2007年资产清查方法自行清查,需核实的事项按照核实审批权限报批,需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核准、批复的,要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3、自治区财政厅批复认定后,各单位要再对相关帐务和资产卡片进行调整,做到数据完善,帐实相符,为下一阶段的数据库建设打好基础。此项工作要求2009年9月10日前完成。
  [联系电话:5069386 李雄鹰]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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